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浏览量: 日期:2021-03-22 09:44 返回列表

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院的审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会有一系列的执行程序,既然我们愿意将事物提交法院我们就应该接受法院判定的结果,按照判决结果解决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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